则设立两个行御史台,作为中台的派出机构。一是监察东南诸省的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南台,一是设在陕、甘、滇、蜀地区的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西台。

中台和行台之下,复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初沿宋制称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改。

中台直接管辖“腹里”地区的“内八道”,南台辖江南十道,西台辖陕西四道。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

岁寒生说到这里顿了顿

不过元朝灭南宋,建朝98年间,居然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这是不可思议的。混乱的年代里,常常朝令夕改,一段时间内可以同时存在多种意见相悖的法令法典,而社会越是稳定,法令也越是稳定。

元代法律,但司法具有半军事化特征。元代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有断理狱讼的审判权。所设大宗札鲁忽赤,专“掌处决军府之狱讼”。

“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是蒙古旧制与汉法的混合物,在制度基本上是“附会汉法”的。

元太祖成吉思汗消灭克烈部和建立蒙古国以后,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札撒”法令。

1219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确定了训言、札撒和古来的体例”,用蒙古文记录,称为大札撒。内容包括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会秩序及民族习惯和禁忌的规定。

成吉思汗即位六年公元1211年时,接受金代降将郭宝玉颁新令的建议,颁条画五章凡出军不得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等。

元太宗窝阔台六年公元1234年大会诸王百僚时,发布了条令,对诸王集会、宫禁、军规军纪、盗马、妇人妒忌等作了禁约乃至处罚规定,尤以军规军纪为多。

元代的立法思想到元世祖忽必烈时发生了变化。

首先在忽必烈在即位诏书颁布时公元1260年提出“祖述变通”。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指要沿袭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即“讲前代之定制”欲参用金宋以来制度,即所谓汉法。后一项是忽必烈受汉人儒士影响而形成的。这也基本上为元代立法所遵循。

二则是蒙汉“因俗而治”而带来的异制。元代仿照辽代“因俗而治”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在司法上由大宗掌理蒙古、色目人犯罪案件,也含有因俗而治的用意。

但蒙汉异制的主要出发点是保证蒙古人的特权。元法

赋予蒙古人在任官、刑罚方面一系列特权,反映了其民族压迫的色彩。

没办法,这是其他族当权时的特色。辽金时,已经有这样的屈辱了,但是到元的时候更甚了。4

岁寒生在说到特色二字上狠狠加了重音。

他还是含蓄了一些。

特色不,这不就是2十有八九的歧视吗

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1271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国号同时,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后曾数次修律,都没有完成。

判狱量刑,主要根据已断案例,类推解释,比附定刑,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随意性较显著。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是经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各式政令为依据。

因此,元朝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因时立制、临事制宜而陆续颁发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门均应分别类编先后颁发的各种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

元代法律的变化,是不再循用传统的律、令、格、式、刑统、编敕等旧名,也不顾宋代格的内容和形式的变化,而是直接将原属令制的内容定名为“条格”;并沿用两宋“法寺断例”“刑名断例”之习惯,将原属刑律的内容定名为“断例”。看似随意立名,其内容及形式却渊源有自。在元代,尽管有制定律令的动议,但反倒被认为体制繁乱。

以至于明初朱元璋立国,制定大明律大明令,又返回到律、令旧制的立场上。

当然,元法的这种变化只是表面的。

唐以来的“刑法统类”“刑律统类”,宋以来的“法寺断例刑名断例刑名疑难断例特旨断例”,已开随事立名之先河。

且元代法律在内容上多沿用金、宋法律,以至于当时人吴澄,在比较了唐律、后周与北宋刑统为代表的“古律”与大元通制这部“新书”之后,就以为大元通制是“其于古律,暗用而明不明,名废而实不废”。

另外,刑法上,元代基本刑制沿用宋金以来五刑,但却经历了从蒙古法到汉法的磨合过程。

成吉思汗时期有斩决、流放、笞刑等刑罚。其后,在循用金律泰和律的过程中,尤其是世祖忽必烈即位以来,逐渐向汉法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转变。5

抛开个人感情,理智地听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