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章(3 / 3)

仍属早婚。宋代大臣诸书中的建议,略有上下

宋仁宗天圣令规定婚龄男十五岁,女十三岁;

宋司马光书仪中的婚龄,男十六至三十岁,女十四至二十岁;

南宋嘉定12081224年间,朝廷规定婚龄,男十六岁,女十四岁;

南宋朱熹家礼中的婚龄,男十六岁,女十四岁。

从上述得知,唐宋的婚龄,以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起婚年龄。这当然为法定婚龄而已。王肃据孔子家语、服经等,以为“男十六可娶,女十四可嫁”。司马光也说“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焉。”

这个婚龄,宋人认为可以,不能提早。宋人袁采曾批评幼小而议婚的现象。他说“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判定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者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狠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而争讼由之而兴,可不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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