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奴隶。他们不再属于贱户,而是获得了自由民的身份。宋人罗愿曾经记载道“臣窃以古称良贱,灼然不同。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
因此,宋代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雇佣关系。雇佣时必须签订契约,订立契约时必须写明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就解除了。
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代的法律专门规定了雇佣奴婢的年限,上限是十年。
而雇佣奴仆的价格,与奴仆的工种和期限都有关系。
比如司马光在答刘蒙书中写着“鬻一下婢之资五十万”,买一名下等婢女需要500贯。
而在政和年间,在京师雇佣一名奶妈,价钱是30贯。
为什么500贯和30贯差别这么大呢主要婢女是长期雇佣,奶妈是短期雇佣。
宋代的法律禁止人易,但在灾荒年间百姓卖儿卖女,也确有记载男孩100文,女孩1斗米,就可以把小孩领走当然,这些父母恐怕也只是想给孩子找个活路罢了。